待大會議決案件
[ 財建 ]
最近處理日期 案 別 內 容                         
100/11/30 一般提案 案  由: 本市大同區大同段一小段447-1地號等8處11筆整建住宅主建物對應之市有持分土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辦理出售與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並以完成處分程序後十年為處分期限,敬請 同意惠復。 
審查意見:同意。 
100/11/30 一般提案 案  由: 本市中山區長春段一小段678地號市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處理,敬請 查照審議。 
審查意見:同意。 
100/11/30 議員提案 案  由: 為大安區信維大樓二樓財政局所有辦公空間,請市府准許出租給予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作為辦公室之用。 
審查意見:請市府研議辦理。 
100/06/28 議員提案 案  由: 請市府研擬相關辦法,針對凡設籍台北市市民購買油氣(LPG)雙燃料車或電動車,給予免徵牌照稅優惠。 
審查意見:送大會討論。 
100/05/12 議員提案 案  由: 花博門票購買屬於消費者使用者付費,台北市政府應依消保法定型化契約,未進場使用的花博門票及預售票,應辦理退費。 
審查意見:送市府研議辦理。 〈林議員瑞圖保留大會發言權〉 
99/05/20 一般提案 案  由: 屏東縣琉球鄉本漁段190地號等14筆市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處理,敬請同意惠復。 
審查意見:同意。 


[ 交通 ]
最近處理日期 案 別 內 容                         
99/03/19 專案調查 案  由: 為文湖線捷運98年7月5日通車以來,停機事故不斷,系統異常,提案成立文湖線捷運調查專案小組。 
審查意見:如附「臺北市議會文湖線捷運調查專案小組」調查報告乙冊。 


[ 民政 ]
最近處理日期 案 別 內 容                         
101/04/18 市 法 規 案  由: 為制定「臺北市婦女安置機構設立管理自治條例」1案,敬請 審議。 
審查意見:(一)第八條第一款修正為「曾犯毒品罪、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或家庭暴力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第五款刪除;以下款次遞改。 (三)餘照制定條文通過。(周議員威佑對本條保留大會發言權)  
100/11/10 議員提案 案  由: 對於任何涉有嚴重違反人權情事之中國官員及中共高幹來台,台北市政府應採取不邀訪、不參與、不接待之態度與行為。 
審查意見:送市府辦理。 
100/10/21 一般提案 案  由: 本市文山區「軍功路」擬更名為「和平東路4段」案,請審議。 
審查意見:同意。 
100/10/21 議員提案 案  由: 建請市府調整發放重陽敬老禮金標準,領取資格應放寬至六十五歲以上即可領取,並研議依年齡級距增加禮金額度。
 
審查意見: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 警衛 ]
最近處理日期 案 別 內 容                         
100/11/03 議員提案 案  由: 建請臺北市政府儘速開辦市立聯合醫院給予本市65歲以上老人免掛號費。 
審查意見:送請市府辦理 
100/05/25 市 法 規 案  由: 為制定「臺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乙案,敬請 審議。 
審查意見:(一)第三條修正如下: 1.第一項修正為:「非經申請許可,不得於本市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升空類、飛行類、摔炮類、旋轉類、行走類、其他類,及管制量以上爆炸音類、火花類、煙霧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2.第二項移列為第四條,並修正為:第一項「下列地點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一 高速公路、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二 古蹟周邊七十五公尺範圍內。三 經市政府公告之區域。」、第二項「管制量以下爆炸音類一般爆竹煙火之施放,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以下條次遞改。 (二)第四條修正為第五條,並修正為:「爆竹煙火施放時間,應於每日七時後,二十三時前。但元旦、春節、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經市政府認定之民俗節慶,其施放時間由市政府另行公告之。」 (三)增訂第六條「管制量以下火花類及煙霧類一般爆竹煙火之施放,不受第四條及前條本文規定之限制。」;以下條次遞移。 (四)第五條修正為第七條,其內容照制定條文通過。 (五)第六條修正為第八條,並修正為:第一項「消防局受理施放許可申請,認應許可者,發給施放許可證明文件。」、第二項「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及第三項「取得施放許可者,應依許可之時間、地點、爆竹種類、數量、安全注意事項及防護措施等施放。」 (六)第七條修正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正為「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相關規定。」,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七)第八條及第九條修正為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其內容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八)第十條修正為第十二條,並修正為「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92/11/12 專案調查 案  由: 本會應成立調閱委員會,針對市府SARS調查小組之調查過程進行調查。 
審查意見:結論: 一、市府倉卒成立調查小組,因急於對社會外界交代,以致調查未盡詳實、完備與公正,偏重於「人」的調查,疏忽對「事」的調查。例如:防疫宣導未落實及造成院內感染的原因等均未詳細調查。 二、市府調查小組中市府委員主要負責資料的蒐集、訪談人員的連繫及調查報告的整理,對於調查過程及結論的形成,府外調查委員均有自主權。 三、依本調查小組聘請之專家協助調查顯示和平醫院林榮第醫師無匿報之證據。然和平醫院林榮第醫師對劉姓洗衣工的處理程序,一開始診斷為沙門氏桿菌,後來通報後,經CDC檢驗呈陽性反應,雖無隱匿疫情及延遲通報之刻意行為,惟顯示醫療人員之專業能力仍有提升之空間。 四、依調查顯示和平醫院之行政管理,當時仍有諸多缺失。例如:感控委員會任務編組未周詳、明確,且未訂定感控稽核,以致分層負責未能落實,橫向溝通、協調連繫不足,導致防疫計畫措施之執行有所漏失,未能達到全院動員之效力,相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 五、衛生局身為地方衛生最高主管機關,卻未能整合所屬醫療院所之相關防疫計畫,又未嚴加督促所屬醫療院所確實執行相關防疫計畫與措施,應負督導不周之責,而各醫療院所針對若發生院內感染後應如何指揮調度等措施,準備不充分,顯有疏失。整體而言,衛生局所屬市立醫療院所之防疫準備工作確有不足。 六、對於因應新興傳染病,市府當時危機處理能力仍不夠周延。例如:和平醫院封院時,未規劃周延配套措施,以致造成部分醫護人員反彈。 建議: 一、市政府部分: (一)SARS於秋冬可能捲土重來爆發新疫情,為有效進行SARS防治工作,市政府應訂定預防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重要防疫政策。 (二)市府應加強危機處理能力,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加強演練。 (三)市府應再針對調查報告未及部分,包括封院前後再進行調查,以符民意。 二、衛生局部分: (一) 衛生局應針對所屬醫療院所之防疫準備工作不足部分檢討相關責任。 (二)加強公共衛生教育,教導臺北市民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及正確的防疫知識。 (三)加強訓練所屬單位主管危機處理能力。 (四)衛生局應不斷提昇所屬醫療人員專業知能與服務品質: 1、積極蒐集國際醫療衛生資訊,並加強與國際醫療衛生機構之聯繫合作,促進技術交流,不斷提昇醫療技術與國際接軌。如舉辦國際研討會或論壇。 2、落實院內科際合作,加強個案研討。推廣院際交流,以達院際資訊分享。 3、加強推動員工在職訓練,選派優秀醫護人員出國進修,或至各醫學大學、醫學中心研習,以充實醫療人員專業知能。 (五)加強行政管理,提昇所屬醫療單位行政工作效率: 1、加強分層負責,落實責任制度,使行政命令能下達。 2、加強橫向溝通、協調連繫,促進同仁間感情,增進合作關係。 3、加強感控稽核,防止防疫工作斷層。 4、檢討修正獎勵金制度,避免發生醫師因搶病人,而不會診其他相關專科醫師,造成誤判狀況。 5、針對醫院看護工、外包廠商派駐人員等加強管理,以免造成院內感染源。例如和平醫院洗衣工劉00及陽明醫院看護工等案例。 6、法定傳染病之通報應建立多重通報管道,同時應有覆核動作,以避免落失通報。另通報單應加註通報時間,以示負責,並利管考。  


[ 工務 ]
最近處理日期 案 別 內 容                         
100/11/08 議員提案 案  由: 921地震已屆12週年,被東星大樓砸到的豪門世家大樓卻仍被迫與北市府打官司,而一審已判決災民勝訴,請臺北市政府體恤12年來災民身心煎熬之苦,儘速以誠意和解,不要拿市民納稅錢一再興訟。 
審查意見:送市府辦理。 
100/11/08 議員提案 案  由: 建請放寬臺北市農業區之分區使用,並請用於農業區內增加適當之營業項目,以利都市之多元發展與農民生計。 
審查意見:送市府辦理。 
100/06/09 議員提案 案  由: 對於市府「確認本府受理更新地區內同時有兩案以上劃定不同更新單元範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處理原則」,應依內政部營建署100年5月3日於該會上之書面意見:應以自治條例為之。 
審查意見:(一)請市府以自治條例訂之,並報送議會審議。 (二)對於已核准大範圍更新單元事業概要後,市府迄 未核准過小範圍事業概要之申請,在本自治條例訂定公布前,市府應在該已核准事業概要之大範圍內,暫勿核准小範圍事業概要之申請。  


[ 法規 ]
最近處理日期 案 別 內 容                         
100/09/28 市 法 規 案  由: 為制定「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乙案,敬請 審議。 
審查意見:確認制定「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案之文字,議決如下: (一)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如下:「張貼廣告:指未加任何框架,直接以張掛、黏貼、彩繪、噴漆或其他方式附著於地面或建築物外牆者之廣告或其他地上物之各種帆布、傳單、海報、紙張、噴畫或其他材質之廣告。」;第六款刪除,以下條次遞改。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修正如下:「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文化局認定之戶外藝術創作。」。 (二) 第三條修正如下: 廣告物之管理,其主管機關如下: 一 招牌廣告及透視膜廣告: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二 張貼廣告:張貼廣告上緣距地面未達三公尺者為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三公尺以上者為建管處。 三 旗幟廣告、樹立廣告及氣球廣告:為廣告物定著物之管理機關,其設置於建築基地者為建管處;設置於人行道、人行陸橋為市政府工務局;設置於路燈桿者為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四 公車站牌、候車亭廣告及遊動廣告:市政府交通局。 五 其他廣告:為市政府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能認定者,建管處。 違規廣告查報取締之權責機關,由市政府另定之。 (三) 第九條第六款修正為:「妨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之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 (四) 第二十三條修正如下: 張貼廣告設置於自宅或自行管理場所之一樓以下牆面或騎樓,其長度未超過二柱間長度,且未妨礙行人通行者;或設於圍牆其設置高度在三公尺以下,長度在六公尺以下,供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使用者,免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五) 第二十四條修正如下: 張貼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限為二年;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期滿原許可失其效力,應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 張貼廣告之設置地點,應依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規定辦理。 符合前項規定者,免附使用權同意書;設置地點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出具使用權同意書。 (六)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修正為:張貼廣告每件繳納新臺幣六百元。 
101/05/02 議會內規 案  由: 為修正臺北市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條文。 
審查意見:照修正條文通過。 
101/05/02 議會內規 案  由: 為修正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4條及第17條條文,請審議。 
審查意見:(一)第4條照修正條文通過(王議員鴻薇保留大會發言權)。 (二)第17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100/12/21 報 告 案 案  由: 有關修正「臺北市國民住宅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乙案,請 查照。 
審查意見:請市府仍應依本會97年6月20日、98年6月25日及99年9月8日審議結論辦理(如附件1∼3)。本要點並應於101年2月底前回復本會99年9月8日之結論內容。 
100/12/07 報 告 案 案  由: 檢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第4點修正公告一份,請 查照。 
審查意見:(一)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仍請依本會前決議:「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並請市府於下次(第三次)定期大會送會審議。 (二)本案修正第4點新增第4目「毗鄰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其條件較同條文第1目及第2目(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且持有年限達5年以上)為寬,應併自治條例通盤檢討修正,以符公平。 
96/04/18 議會內規 案  由: 修正「臺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審查意見:(一)第二條本文修正為:「本會應於進行大會會議、施政報告、質詢及聽取報告議程時,製作錄影、錄音,並得對外現場直播。」增列第二條第二項:「本會各委員會會議僅製作錄音。」 (二)第四條之「錄影帶、錄音帶」修正為「影音資料」。